23城建Y2 : 关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投资理财 2024-01-19 博克金 66070
原标题:23城建Y2 : 关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 240296.SH 债券简称: 23城建 Y1 240393.SH 23城建 Y2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北京城建集团”)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完成发行,简称“23城建Y1”,发行规模20.00亿元,发行时票面利率3.02%,期限2+N年期。截至目前,本期债券存续规模20.00亿元。

2023年12月13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完成发行,简称“23城建Y2”,发行规模15.00亿元,发行时票面利率3.13%,期限2+N年期。截至目前,本期债券存续规模15.00亿元。

二、原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原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为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在执行完2022年度审计工作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最长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年限。

2023年度,发行人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现决定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二)变更程序履行情况
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决议通过,符合相关规定。

(三)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资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2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执业资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082881146K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备案。

最近一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移交办理情况
发行人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其对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四、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公告,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为发行人正常业务变动,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各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各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各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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