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弘享债券A (006421): 关于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财经新闻 2023-08-08 博克金 86485
原标题:中银弘享债券A : 关于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银弘享债券A (006421): 关于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弘享债券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弘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3年8月2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三、 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类别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及申赎规则不变。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为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6421,新增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8997;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中银弘享债券A 中银弘享债券B    
管理费率(年 费率) 0.30%/年 0.30%/年    
托管费率(年 费率) 0.10%/年   0.10%/年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M<100万元 0.90%
  100万元≤M< 2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万元≤M< 500万元 0.30% 200万元≤M< 10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M≥10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1月 0.10% 7天≤Y 0
  1月≤Y 0    
注:1月按30天计算,以此类推。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或 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共两类。其中: A类、B类基金份额均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设置不同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 7日以上(含 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5)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B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 及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4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B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
     
     
     
     
    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 节。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相应序号变化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 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A类、B类份额,有关基 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 说明书相关章节。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 份额类别。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 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B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 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 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 关公告。”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 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 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 确认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配中发生的费 用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托管协议要涉及 修改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 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 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

2、本次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日